放射性物料管理法-kuas.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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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四八七六○號令公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管理放射性物料,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民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二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三條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二、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三、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

2、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四、核子保防:指為執行國際防止核子武器蕃衍而制定之相關管制措施。五、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六、除役: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或使用後,為使該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七、封閉:指最終處置設施不再接收放射性廢棄物,並完成除污、被覆及關閉等必要措施。八、監管:指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後,執行之維修、管理、環境輻射監測及防止外界侵擾等必要措施。九、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

3、准經營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者;或經政府許可持有或使用放射性物料者。第五條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第六條下列依本法管制之設施與其坐落之土地、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設定質權或抵押權: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第七條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外國或國際原子能組織所簽訂之核子保防相關條約或協定,督同外國或國際原子能組織所派之

4、檢查員執行各項檢查及偵測,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指定之資料;所需繳交國際原子能組織之核子保防檢查費由設施經營者負擔。前項核子保防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章 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管制第八條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一、與原子能和平使用之目的一致。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前項生產設施之興建,對運轉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

5、,並應檢附資料證明其具有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能力。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展示;其公告展示期間為六十日。個人、機關或團體,得於公告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九條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檢查其興建工程及試運轉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前,主管

6、機關應驗證該設施已取得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第一項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需繼續運轉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年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照者,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運轉執照之換發並準用第二項規定。第十條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庫存

7、、銷售紀錄。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第十一條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前項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二條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十三條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

8、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其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興建、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經營者。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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