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奖助条例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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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6-1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文化艺术奖助条例    第1条     为扶植文化艺术事业,辅导艺文活动,保障文化艺术工作者,促进国家文化建设,提升国民文化水准,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艺术事业,系指经营或从事下列事务者:    一关于文化资产与固有文化之保存、维护、传承及宣扬。    二关于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文学、民俗技艺、工艺、环境艺术、、摄影、广播、电影、电视之创作、研究及展

2、演。    三关于出版及其他文化艺术资讯之传播。    四关于文化机构或从事文化艺术活动场所之管理及兴办。    五关于研究、策划、推广或执行传统之生活艺术及其他与文化艺术有关活动。    六关于与文化建设有关之调查、研究或专业人才之培训及国际文化交流。    七关于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文化艺术事业项目。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艺术工作者,系指从事第二条所列文化艺术事业之专业人员。    前条第一款所称文化资产,依文化资产保存法之规定。    前条所称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依出版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之规定。   

3、 第4条     文化艺术事业奖励、补助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建会)。但依其他法令规定,由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办理者,从其规定。    文化艺术事业奖励、补助之策划及共同处理事项,由文建会会同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会商决定之。    办理文化艺术事业之奖励、补助,有关机关应相互知会。    第5条     中央主管机关对文化艺术工作者之工作权、智慧财产权及福利,应订定具体办法予以保障。    第6条     文化艺术工作者,经评定为杰出文化艺术人士,主管机关得颁予荣衔并保障其生活。    第7条 

4、    各公有文化艺术展播场所专业人员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第8条     为维护文化资产,增进环境景观,主管机关得针对特定区域之周边建筑与景观风格定立标准规范。    主管建筑机关于核发重大公众使用及公有建筑物建筑执照时,应先就其造型及景观会商主管机关。    第9条     公有建筑物应设置公共艺术,美化建筑物及环境,且其价值不得少于该建筑物造价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应设置公共艺术,美化环境。但其价值,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于其建筑物设置公共艺术,美化建筑物

5、及环境,且其价值高于该建筑物造价百分之一者,应予奖励;其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前三项规定所称公共艺术,系指平面或立体之艺术品及利用各种技法、媒材制作之艺术创作。    第一项及第二项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及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第10条     主管机关得奖励广播电台、电视台及传播事业制作、播放优良文化节目及报导文化活动讯息;其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主管机关得指定供公众使用及公有建筑物,提供一定空间作为文化活动之用。    第11条     国外或大陆地区艺术

6、品,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展出者,于运送、保管及展出期间,不受司法追诉或扣押。    第12条     文化艺术事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给予奖励:    一对于文化保存有特殊贡献者。    二具有创作或重要专门著作,有助提升国民文化水准者。    三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成绩卓著者。    四培育文化专业人才,具有特殊成就者。    五在偏远及贫瘠地区从事文化活动,对当地社会有重大贡献者。    六其他对促进文化建设、提升文化水准有贡献者。    第13条     文化艺术事业之奖励方式如左:    一发给奖状。    二发给奖座或奖牌。 

7、   三授予荣衔或其他荣誉。    四发给奖金。    五其他奖励方式。    第14条     文化艺术事业从事左列活动者,得补助其经费:    一文化资产及著作之保存、维护、传承及固有文化之宣扬。    二文化艺术活动之展演。    三优良文化艺术作品之交流。    四文化艺术设施之兴修、设备之购置及技术之改良。    五与文化艺术有关之休闲、育乐、观光方案之规划。    六与文化艺术建设有关之调查、研究、纪录、整理、开发、保存及宣导。    七文化艺术专业人才之培育、研究、进修、考察及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之参与。    八海外地

8、区文化艺术专业人士之延聘。    九艺文专业团体排演场所之租用。    十在偏远及贫瘠地区从事文化艺术活动者。    一○从事创作艺术活动者。    十一文化艺术从业新秀及新设文化艺术团体。    十一依其他法令应予补助者。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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