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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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7条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宣告的规定。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本法关于破产程序,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人民法院受理破

2、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就开始。但是这时人民法院并不一定马上就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还有可能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序,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因此,本法规定的破产宣告,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就宣告债务人破产,直接开始破产清算程序;也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即破产申请受理以后,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根据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债务人

3、被申请破产,而且债务人具备本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即: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但在重整期间出现了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法定事由包括: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④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⑤重整计划未获通过,并且人

4、民法院没有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是因为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不法行为而成立的,该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一般是人民法

5、院对司法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作出的裁决和判定。破产宣告的裁定一般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以及破产宣告的日期等内容。根据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破产宣告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破产宣告,标志着通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终导致债务人消亡程序的开始。因此,破产宣告不但对债权人而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破产宣告应当让债权人和有关人员都能知悉,以促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依照破产法行使权利,促使其他利害关系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行使取回权)或者履行义务(如债务人

6、的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并使其他人员在市场交易中对这一事实予以注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将破产宣告的事实公告于众,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  (1)对人民法院已经知道的债权人,应当直接通知。  (2)对于人民法院不知道的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通知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按照现在人民法院实践中的做法,宣告破产清算的公告除了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外,一般还在破产人的住所张贴,并在有关报刊上登载。为了达到尽可能让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知悉的目的,人民法院在登载破产宣告的公告时,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登载的报刊有所选择。对于债权

7、人、债务人较多,涉及面较广的破产案件,应选择在影响面较大的全国性或者地方性报刊上登载。  无论是通知还是公告,在内容上均应包括破产宣告裁定的主要内容,如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破产人、破产宣告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破产宣告的时间等。同时,破产宣告的通知和公告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按照本条的规定,这一法定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日起十日内。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人。本条的这一规定并不仅仅是称呼上的变化,还直接关系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权利限制的问题。现代破产法虽然不以惩罚经营不善的债务人为原则,但对于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的有

8、关人员在公法和私法上的权利一般也要进行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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