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456085
大小:98.55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8-03
《临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2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考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奖惩;负责对各县、临港产业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辖区办事处、镇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奖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
3、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临沂市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21(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及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运行
4、维护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人应
5、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符合临沂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临沂市城镇容貌标准。21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报经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6、。第八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第九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21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沿街门店应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其它即时贴广告、宣传品等。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
7、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实施拆墙透绿。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减少道路粉尘污染,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第十二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县、区应当建立城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