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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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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效力时间如何起算2008-06-12市民刘女士:我于2003年12月经别人介绍,与孙某谈起了恋爱,并与其从2004年9月起开始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共同经营商店。2006年5月,我们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2008年1月,孙某因病去世。孙某曾留下遗嘱,对2004年9月以来我们双方共同财产中的一半进行处分。 我对遗嘱的内容有异议,认为我们的婚姻关系效力应从2006年5月起开始计算,因为从那时起我们才领取了结婚证,孙某的遗嘱只能处分我们领取结婚证后共同财产的一半。有人告诉我,我们的婚姻关系效力应从2004年9月起开始计算,因为从那时起我们双方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公
2、开同居在一起生活,孙某的遗嘱可以对2004年9月我们同居后共同财产的一半进行处分。究竟哪种说法对呢? 法律专家:这涉及到当事人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该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必经程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如何认定男女之间的关系,《婚姻法》没有规定。对此,我国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以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
3、实质要件时起算。”可见,双方当事人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来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既不是简单地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也不是简单地从领取结婚证时起算,而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那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是什么呢?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有法律规定禁止行为之一的不允许结婚的事项。
4、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关于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结婚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具有强制效力,同时又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它不具有强制效力,完全出于自愿。 关于禁止近血亲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包括两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同源于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
5、、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关于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严重遗传性疾病;重型精神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刘女士与孙某在2004年9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虽然在2006年5月才办理结婚登记,但仍应该从2004年9月起计算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孙某的遗嘱有权对2004年9月以来共同财产的一半进行处分。·张滨·原文网址:http://epaper.xplus.com/papers/whwb/20080612/n188.shtml由弘一网童保存,尚未注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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