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

ID:15444798

大小:2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3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_第1页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_第2页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_第3页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_第4页
资源描述: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txtcopy(复制)别人的个性签名,不叫抄袭,不叫没主见,只不过是感觉对了。遇到过的事一样罢了。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责任规则案例研究师安宁【学科分类】金融法【出处】本文原刊发于2009年4月19日《人民法院报》第七版“民商法案例法律诊所”栏目。【摘要】保证保险是一种由第三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形式。因此,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手段,但保

2、证保险合同仍然只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而不是保证合同,故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其并不同于普通的保证担保。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并不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故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独立理赔责任,而不得以主合同、从合同等存在效力瑕疵进行抗辩,亦不得以债权人存在其他优先受偿途径而拒绝理赔。【关键词】保证保险;保证担保;保险理赔;保证责任【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  【精品案例】   2004年3月16日,陕西固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固泰公司)因购买一批工程施工机械而向某银行借款800万元,约定每月偿还本金40万元,共计20个

3、月的借款期。应银行方面的要求,固泰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下称财保公司)投保了一份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900万元,并指定被保险人为某银行。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当投保人固泰公司发生连续三个月或超过三个月拖欠应还贷款本息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财保公司负责偿付借款人固泰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同时,固泰公司又以其所购工程机械车向建行提供了抵押担保,但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该类工程机械车不开办车籍登记业务,故固泰公司向银行方面的车辆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固泰公司对借款合同履行至第9个月时

4、发生了财务困难,导致连续三个月未能清偿借款本息。银行方面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财保公司承担继续还款的“赔偿”义务,但遭到财保公司的拒绝,遂将财保公司诉诸法院。经财保公司申请,又将固泰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诉讼中,财保公司拒绝理赔的抗辩理由有三点。第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保险标的是银行债权的安全性,而投保人固泰公司对该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故该保险合同无效。第二,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5、金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固泰公司不清偿债务是一种受其主观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并不是具有或然性的“保险事故”,该保险事故显然是固泰公司“故意”制造出来的,故财保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保证保险实系一种保证担保,在债务人固泰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担保法关于“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先由该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据此亦不应当由保险人进行赔偿。   【法义精研】   保证保险中牵涉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包括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投保人(借款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贷款人)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法律

6、关系。   保证保险是债务人(投保人)应债权人(被保险人)的要求就其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债务届期不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主张“赔偿”的一种保险险种。保证保险具有特殊的原理,其本质上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的有偿担保,只是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代为清偿,而是适用保险“赔偿”机制。因此,保证保险虽然是一种担保手段,但不是保证合同,债务人对债的“不履行”的客观状态就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接受投保时对债务人可能发生的各类信用风险,包括主观故意违约以及各类客观上的履行不能是明知的

7、和接受的,其收取保费就是对这类风险认可的对价。显然,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普通保证合同之间在法律关系上有牵连性,但其合同效力独立于后三项合同,前者有效或无效不受后三者合同效力的限制或影响。这是保证保险的基本原理。   如何理解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本案例中,财保公司认为债务人固泰公司对该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债权的安全性”不具有保险利益,故该保险合同无效。在法律上,财保公司的这一抗辩观点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财保公司实际上对保证保险合同中之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发生了误读,其抗辩

8、的立论基础是债务人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只对债权人有利,而对债务人不利,故投保人自己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可见,财保公司把“保险利益”的理解限制在是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利”的范围内,从而得出如果投保行为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