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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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意外事故中的受害人,但被保险人及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除外。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

2、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以下称:第三者损失,第三者损失不包括超出相关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的损失部分。),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

3、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或依法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

4、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六)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七)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八)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九)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驶离或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五)保险

5、车辆被盗抢后,处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的。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第23页共23页(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四)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五)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六)任何财产的贬值损失;(七)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损失;(八)车载货物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九)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赔偿限

6、额第十三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五、六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十四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日计收保险费。赔偿处理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

7、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第十九条本公司对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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