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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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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2C—063: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2005-10-10发布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监督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收费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
2、料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
3、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4.2.1.2送样数量汽车座椅、汽车座
4、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4.3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4.3.2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5、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4.3.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
7、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监督4.5.1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以后,每年
8、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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