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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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后,为正确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新制度、新条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历经2年的起草工作,《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  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与制定的部门最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适用最广泛的司法解释。《解释》中的新制度和新条文多,重点和难点问题也多。为便于人民法院正

2、确实施《解释》,本文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以及在起草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情况作了全面的解析、说明。  一、《解释》的结构和制定原则    起草《解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司法解释采用什么结构。经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为蓝本,进行修改和完善。  1992年以来,“92意见”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最全的司法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很多单行司法解释。这次起草《解释》会将这些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并整合进来,但是要以“92意见

3、”的逻辑构架来确定《解释》的结构。  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很多,各庭室所草拟的条文总计超过1000条。在制定《解释》时,我们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而不是逻辑导向的原则。《解释》就是要解决民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它与立法不一样,立法要坚持逻辑导向,有些法律规定制定出来之后,虽然较长时间不用,但具有规范指引作用。[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但制定司法解释,尤其是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就让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使用,所以要坚持问题导向。二是坚持合法性原则。制定《解释》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之内进行,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在2012年

4、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曾产生过很多争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在制定《解释》时,就应当放下这些争论,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抛在一边,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制定司法解释。因此,《解释》是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的。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管辖问题是民事诉讼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在制定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时,我们注重贯彻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原则、“两便原则”等管辖的一般性原则。人民法院首先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主权,《解释》涉外程序部分对长臂管辖制度、不方便管辖原则等规则作了规定,目的是要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利益,[键入文字][

5、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并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尽可能增加连接点,方便当事人诉讼,不把管辖规定得太死。管辖制度中涉及很多问题,下面只编辑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作为今后人民法院适用最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

6、《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

7、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  (三)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解释》第25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就网络侵权的实体法规则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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