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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发布单位:厦门人事局时间:2007-04-24查看次数: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厦人[2007]50号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2、(厦委发[2006]13号),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6]14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厦门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经厦门市人事局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厦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由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
3、市博管办)负责。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我市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
4、出申请,经厦门市人事局研究,征求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意见后,报福建省人事厅和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市博管办的工作联系,配合市博管办做好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各设站单位的计划编制年度博士后补助经费预算。 第八条 设站单位要为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
5、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十条 设站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福建省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情况表》(福建人事人才网下载),由市博管办汇总,报送省人事厅。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
6、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与
7、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工作站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时,应先将申请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博管办。经市博管办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相关手续
8、。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到市博管办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核准表》; 2、《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复印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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