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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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共55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社会团体(含异地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异地商会登记由湘办发〔2014〕7号下放2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湘办发〔2014〕7号下放17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许可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3、取登记及其他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7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

4、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

6、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76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等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

7、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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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共55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社会团体(含异地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异地商会登记由湘办发〔2014〕7号下放2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湘办发〔2014〕7号下放17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许可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3、取登记及其他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7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

4、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

6、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76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等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

7、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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