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细施实理管收征费路养路公省东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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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第四条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第五条 养

2、路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凡缴纳养路费的,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车辆位置上,缴讫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减征、免征范围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暂定免征车辆外,其余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定编内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的小客车;  (二)外国使

3、(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养护管理的道路上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  (四)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洁车、洒水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消防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震监测车;公安、司法机关的囚车(设有囚箱)和“警”字号牌车辆;有固定标志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略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收容车;  (五)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差距专用车;  (六)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七)完全不行驶公路的工厂、矿山、油田、港口、机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八)经核准临时参加防洪、抢险、救灾等

4、社会公益运输的机动车辆。  第九条 下列车辆暂定减半征收养路费。车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时,只能享受其中一个条件的减征待遇:  (一)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单位的其他自用车辆;  (二)专用于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  (三)在工地、货场、农场、茶场、教练场、石场等内部场地范围使用的车辆;  (四)民政部门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病院、麻风病院等自用车辆;  (五)汽车拖带的挂车,大中型拖拉机;  (六)核定装载质量超过20吨的车辆,其20吨以上部分吨位。  第十条 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下的,按全费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全费的

5、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费计征。  第十一条 军队、武警系统纳入地方管理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第十二条 本章第八条第(一)至(五)项以及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免征、减征申请,经核定后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本章规定的免征、减征车辆,如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超出本章规定的免征、减征范围,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三章 养路费计征方法  第十三条 参加营运的手扶拖拉机的征收标准每月每辆按货车每月每吨全费标准的40%计征,亦耕亦运的按20%计征;正三轮摩托车按25%计征;两轮、侧三轮摩托车按10%计征

6、。  第十四条 下列车辆可按日计征:  (一)临时改变使用性质或超出使用范围的免征车辆和减征车辆;  (二)持有临时牌、试车牌的车辆;  (三)在报停期内进行年检审的车辆;  (四)既不能载货又不能载客的专用车辆;  (五)核定装载质量40吨以上的车辆。  按日计征标准,每日每吨按该车类全费标准的5%计征。  第十五条 新车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征养路费。中、下旬入户的新车,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计征。  第十六条 按年统缴养路费的车辆,一年按10个月计征。  核定征费计量1吨以下的车辆,应按年统缴。  第四章 缴费方法  第十七条 按月缴费的车辆在每月月底之前

7、缴纳次月的养路费;按年统缴及办理免征手续的在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的统缴或免征手续。  第十八条 遗失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九条 车辆买卖、转籍、过户、报停、报废及调驻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车籍地(香港、澳门进入我省行驶的车辆在入关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养路费入户,缴费义务人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10日内,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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