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405478
大小:45.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08-03
《《婚姻家庭法学》综合练习1108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婚姻家庭法学》综合练习11084本人精心整理的文档,文档来自网络本人仅收藏整理如有错误还请自己查证!《婚姻家庭法学》综合练习 Ⅰ、课程考核说明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了解学生对本门课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试对象:开放教育(本科/专科):法律专业 3、考核方式: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总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4、命题依据: (1)教材:《婚姻法学》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7月第三版 (2)本门课的教学实施意见和期
2、未复习指导 5、考试要求:本次考试主要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来要求了解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掌握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重点掌握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正确地分析和解答问题 6、试题的类型和结构:考试题型及分值为:判断题(6分);不定项选择题(30分);名词解释题(18分)、简答题(24分)、论述题(12分)和案例分析题(10分) Ⅱ、期未复习指导 重点掌握以下问题: 第一章:历史
3、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 1、婚姻、家庭及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二章:婚姻法概述1、我国婚姻法的概念、对象和特点;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3、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 4、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的对象、任务和过程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的概况 第三章;婚姻法的原则1、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3、禁止重婚; 第四章;亲属1、亲属的概念;2、亲属制度中的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3、亲等及其计算4、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和
4、其他领域里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结婚制度1、婚姻成立的概念;2、婚约的概念、发展演变以及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3、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第六章:家庭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3、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4、收养关系 第七章:离婚制度1、婚姻终止的概念;2、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法律程序;3、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 第八章:附论1、有关制裁违反婚姻法的必要性和方法;2、民族自制地方为贯彻婚姻法所作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3、涉外婚姻家庭
5、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III.综合练习题 一、判断题 1.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 ) 2.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 ) 3.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应适用《婚姻法》第26条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 ) 4.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物质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表达( ) 5.由于亲属关系是扶养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有些国家以亲属关系成立的准据法作为扶养的准据法(
6、 ) 6.在原始社会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同时并存的( ) 7.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8.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始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9.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10.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11.在母系氏族社会后期普那路亚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 ) 12
7、.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13.在我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1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 15.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的经济基础总是直接地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内容和作用( ) 16.有配偶者重婚即构成重婚罪但犯重婚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有配偶者( ) 17.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
8、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 ) 18.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 二、选择题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乡人民政府 C.镇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