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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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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法律规范阐释的问题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张绍谦游伟(主持人)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学术报告。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在座的嘉宾。报告主讲人张绍谦教授,张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去年我们建校50周年时,他以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身份来参加校庆活动,现在,张教授已经被作为高级人才引进到上海,在交通大学法学院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他今天给我们作报告的主题是关于刑事法律规范的阐释,也就是刑法的解释问题。我们同时请来了两位嘉宾作为评议人,考虑到法律解释问题不仅是法理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实务问题,所以,第一位评议嘉宾是龚培华主任,龚主任也毕业于我们学校,硕士
2、学位是在人民大学取得的,是我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主任(现为研究室主任、刑法学博士生),同时也是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论水平,他是完全应该当主任的,但因为是华政的司法研究中心,所以,只好让龚主任屈居副主任之职了。第二位评议嘉宾是黄祥青庭长,他是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也是我主持的《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的副主编之一,上海的刑事审判活动,特别是经济犯罪审判工作,黄庭长的意见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比我们大学教授的学理解释厉害多了。对于主报告人张绍谦教授和两位评议嘉宾龚培华主任、黄祥青庭长的到来,我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下面,首先有请张绍谦教授做主报告,然后分
3、别由两位嘉宾做评论。 张绍谦(报告人):首先很高兴,86年毕业至今18年了,现在可以回到母校和各位同学交流一下学习心得,确实很高兴。我是79年作为华政复校的第一届学生考入华政的。83年毕业后考取了华政刑法专业的研究生,导师是苏惠渔教授。(游伟:今天在座的有我们非常尊敬的苏惠渔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另外苏教授计划下个月也在这里给我们学生做报告)。因此我很荣幸可以在华政师从著名的苏惠渔教授。毕业后,回到老家河南,工作了17年。93年又到武汉大学报考马克昌老师的博士研究生,96年毕业。所以,虽然我不才,却可以师从国内两个著名的刑法导师,是我
4、很大的荣幸。我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学能走我这条路,跟导师多学一点知识。今天谈不上报告,谈谈学习心得。主题是刑事法律规范的阐释,即刑法的解释问题。刑法要不要解释,作为搞刑法的都知道,如果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是不应该解释的。我们知道,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到刑事古典学派,他们创立了近现代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后,罪刑法定一直是现代刑事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就是立法者把什么是罪,罪的构成要件,和什么样的罪能判什么样的刑由法律明确清楚地规定出来,然后由法官、司法人员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去处理具体案件。法官只是法律之口,他不能有立法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就限制了法
5、官刑事司法的擅断权。如果严格坚持罪刑法定,法律必须是非常清楚、明确,没有任何模糊余地,这样法官也没有解释的可能性。所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刑法是不能解释的。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刑法的解释提出了严肃的批评,他认为刑法不能解释,必须严格执行。可事实上,这种严格的罪刑法定是很难做到的。立法技术再高,制定出的法律也会有一定的概括性,成文法都是用文字表示出来的,而文字本身就是多义的,因此概括性是法律本身的一个特点。在一个法律中用的字词的涵义是什么,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导致法律本身必然要解释,而且法律总是根据当时特定的社会情况制定出的规范,但是
6、它要规范的却是它生效以后未来几年、几十年、百年内出现的情况,因此立法时不可能把所有未来发生的情况都提前预见,清楚明白规定出来,这就导致法律一制定出,就可能和未来社会发生脱离,有人形象说了一句话:哲学上讲一个人不能同时踏入两条河。因为当时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以以前制定的法律来处理新发生的案件时,怎么办?法律不可能经常改,法律要有稳定性,刑法更是如此。所以这决定了要求进行法律解释。并且有时立法技术不过关,字词标点符号结构发生模糊,这时解释的余地更大。例如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后,刚生效,学术界就对其中一条发生争议,关于正当防卫里增加了一条特殊防卫权,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7、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致人死伤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在这里就有个问题,行凶是什么?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是清楚地,还有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个概括性规定,在这样重重规定之下,前面的“行凶”到底是什么?感到很难理解。这个词本身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要解释,如果解释不好,会使无限防卫权被滥用。如果两个人在街上骑自行车,互相发生了冲突,一个人要打对方,那么对方能不能说是行凶,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显然是不行的,那么怎么办?这时就必须有刑法解释。我们国家刑法生效以来已经有许多立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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