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402048
大小:4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日期:2011-03-302011年2月15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举办了第一场办内部法制沙龙,办领导顾长浩副主任就最近引发社会和百姓普遍关注的本市房产税若干问题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沙龙上,办内同志针对相关问题踊跃提问,互动热烈。由于篇幅有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沙龙的解读内容,本期刊登的是《条例》解读,顾主任从房屋征收前提、征收主体、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等十三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解读,对法制工作者了解和掌握《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和核心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作
2、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第一部分:《条例》起草和出台的过程与背景分析一、《条例》第一稿起草的背景与过程1、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内容之一是对第10条的修改;2、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直接引出了《征收条例》的制定事项;3、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奠定了直接的法律基础;4、2007年二季度以后,《征收条例》第一稿开始在政府系统内部征求意见;5、2007年9月上旬,国务院法制办(以下简称国法办)召开过6城市分管市长征求意见会;
3、6、2007年9月下旬,《征收条例(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未获通过。二、《征收条例》第二稿起草与出台背景与过程1、第二稿修改起始于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事件;2、2009年12月1日,姜明安等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3、2009年12月16日上午,国务字法制办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了专家座谈会;4、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一行在上海调研;5、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公开征求社会各方
4、意见;6、2010年10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了11城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征收条例(修改稿)》座谈会;7、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8、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部分:法规条文解读一、房屋征收的前提限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第二条和第八条)6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条解读:1、第一次不仅是在文字表述上而且在实质行动
5、上实施“征收房屋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条例》将房屋征收的前提限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并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两个方面、六个大类(第八条);1991年以来国务院制定的原《拆迁条例》仅规定拆迁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2、其产生法律后果是今后在国有土地范围内,将不复存在通过征收房屋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空间,不复有土地储备;仅可能在“旧城区改建”中存在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能空间,这将是下阶段一个利益博弈激烈、社会争议纷扰的新问题。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
6、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解读:1、房屋征收(原房屋拆迁)决策者由房管部门上升为县级以上政府,提高了行政决策层次;2、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理清了
7、房屋征收(原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法律关系;3、明确以征收决定替代房屋拆迁许可证,变行政许可行为为行政征收行为,理清了行政行为的性质;4、解决了直辖市的区政府能否为征收房屋行政主体(原为拆迁房屋行政管理主体)的问题。5、与前两稿相比,一个重大变化是取消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屋建设”为“公共利益需要”之一的内容;6、关于本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一个实施弹性较大、争议也将较大的灰色条款;地方实施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可利用的法律资源与可能途径;7、其他四大类需要中,也存在许多法律规范与行为关系边缘不清问题,容易引起操作上的争议。 二、政府为
8、房屋征收主体(第四条)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