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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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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性质长安大学博士后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主要是由长安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具体指导部门为长安大学人事处。第二条宗旨1、建立长安大学博士后群体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博士后文化、体育活动,增进博士后之间的联系与友谊。2、加强博士后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科研合作,为不同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架起沟通的桥梁,促进科技创新。3、促进博士后和企业、科研院(所)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博士后作为高层次人才群体的科学技术优势,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扩大
2、长安大学博士后在社会上的声誉。4、协调博士后与学校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协助博士后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博士后在站期间能更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创造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长安大学的各项规定。5第二章会员第四条会员资格1、长安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默认为联谊会会员,研究期满后自动退出联谊会。2、聘请校内外热心关心联谊会工作的著名专家、学者等担任联谊会的顾问、名誉理事长。3、对于热心联谊会工作、已经出站的理事,经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聘为资深理事。4、已从长安大学博士后
3、科研流动站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若想继续成为联谊会的会员,经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作为特邀会员加入联谊会。第五条会员权利1、参与联谊会的换届选举,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有参加联谊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3、有权对联谊会和联谊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第六条会员义务1、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各项决议。2、支持联谊会工作,积极参加联谊会举办的各项活动。3、维护联谊会利益,为联谊会出谋划策。5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权第七条联谊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八条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谊会会员代表大
4、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通过联谊会章程。2、审议联谊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3、讨论并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4、选举联谊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5、讨论联谊会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联谊会的常务理事会由11-15名常务理事组成,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名。常务理事会实行理事长总负责制。第十条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是联谊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职责是:1、执行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制定联谊会工作计划。3、组织开展联谊会的各项活动,负责联
5、谊会的日常工作。4、筹备召开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5、向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6、审核联谊会的经费使用情况。7、决定联谊会的其它重大事项。5第十一条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设五个分部,各部部长、副部长均由常务理事担任。各部门构成与职责:1、学术交流部:负责博士后的学术交流、科研等方面的事务,促进博士后间的科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2、宣传外联部:宣传博士后和博士后制度,展现长安大学博士后风采,促进长安大学博士后与社会各界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3、文体部:负责博士后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4、生活部:协助博士后解决工作、生
6、活中遇到的问题。5、女生部:负责组织女博士后方面的一些活动。第四章换届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但提前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方式:由各院系按其所在站博士后人数2:1的比例推选会员代表;常务理事会所有常务理事均为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第十四条博士后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每年换届一次。每届任期一年。一般在每年6月举行换届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如因故未及时换届,联谊会工作
7、由(原)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指定的人员负责直至完成换届。5第十五条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采用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产生。但是投票代表的数目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数目的三分之二,其投票结果才有效。第十六条联谊会常务理事候选人通过在其所在院系自由报名、院系推荐的方式产生,由联谊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常务理事会的候选人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不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第十七条联谊会常务理事会的人员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开会讨论决定,并报长安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现任常务理事出站后,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8、增补人选。第十八条常务理事应积极组织和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若无故多次缺席常务理事会日常事务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原则上做自动退出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联谊会的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和社会捐赠及其它收入。第二十条联谊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联谊会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联谊会常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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