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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财会[2004]1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4-9-20实施时间:2005-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会计制度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数:604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
2、险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
3、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4、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
5、、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
6、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
7、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其他应付款
8、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