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ID:15379398

大小:39.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8-03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1页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2页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3页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4页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

2、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3、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

4、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

5、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公民的社会文明意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河南省人民政府

6、决定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增加“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作为第五款。  将第五款修改为:“严禁在

7、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作为第六款。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将第(一)项修改为:“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

8、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一)项修改为:“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