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律硕士必背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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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法律硕士必背专业课法硕背诵版专业课--刑法1、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2)刑法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及其体现?(1)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内容:1】法定化,即对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文规定2】明确化,即对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3)体现:1】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含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

2、刑法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2】刑事司法方面,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3、犯罪客体的种类?(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它既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也是理解刑法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概念,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有重要意义(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犯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包括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两

3、种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1)两者的联系1)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2)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2)两者的区别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具体的事物(人、物、信息),两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素之一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犯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

4、定受到犯罪的侵害5、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6、不作为犯罪人的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7、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况?(1)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

5、不正常的时候的犯罪行为(2)限制责任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负刑事责任情形。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8、单位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处罚原则?(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2】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单位犯

6、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一般只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联系和区别?(1)两者的联系: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2)两者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看,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只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

7、素看,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两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应当追求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场合,如果没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10、刑法关于犯罪过失的罪责的规定?(1)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2)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1

8、1、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联系和区别?(1)两者的联系:1】都遇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2】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2)两者的区别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愿;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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