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ID:15370803

大小:3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2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_第1页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_第2页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_第3页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_第4页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1989年8月14日 交通部令第7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第四条 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  第五

2、条 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有损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 拟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  (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  第八条 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

3、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  (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  (三)交验船员服务簿;  (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  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第九条 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审批机构签发批件时,应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十条 颁发机关接到办理海员证的申请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海员证。  第十一条 海员证的有效期限,由颁发机关根据海员出境任务所需时间长短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海员证有效期将满时,海员需到境外执行任务,应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到原颁发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海员证,并将原海员证交回颁发机关。  第十三条 海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海员证有效期届满,应由海员所在船船长出具书面报告,到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海员证延期手续。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不足二年的海员证,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第

5、十四条 海员在国内遗失海员证,海员本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原颁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海员证。原颁发机关在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的同时,可以以书面或电信的方式委托其他就近的颁发机关代为补发有效期不超过原有期限的海员证。  第十五条 海员在国外遗失海员证,应由所在船船长持书面报告,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海员证。所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按返回国内所需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办理补发海员证的机关应及时将补发的海员证的编号、有效期和海员姓名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海员进入中国国境后,

6、在国外补发的海员证立即作废。  船长在为海员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同时,应将海员证遗失情况电告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将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海员证号码报告原颁发机关和公安部边防局。原颁发机关应即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第三章 海员证使用  第十六条 中国海员持海员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 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放行。 

7、 第十八条 海员证仅限持证人在为其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工作时使用。海员脱离原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应将海员证交回,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送交原颁发机关注销。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应对所申请办理的海员证负责。申请办理单位有权向脱离本单位的海员收回为其办理的海员证。必要时,也可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由原颁发机关吊销该海员证或宣布该海员证作废。  第二十条 港务监督吊销或宣布作废海员证,应立即通知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十一条 海员证应保持整洁,不得涂改或书写其他内容。如发生破损,应向原颁发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海员证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发现海员出境批件中有超

8、越审批权限的内容时,颁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