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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项目建设和管理,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范围国家投资新建的乡镇站。二、验收内容(一)乡镇站建设项目执行情况1、乡镇站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2、乡镇站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3、乡镇站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二)乡镇站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乡镇站设计、布局、建筑、设施等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满足畜禽改良及草原工作的需要。1、院落要求:乡镇站办公、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划有一定面积的院落用地。应该包括以下功能室:药品、疫苗保存、改良工作间;解剖(检疫)室;消毒洗涤室;门诊室;业务办公室;多功能(技术培训)室;资料、档案电脑室。2、站容站貌:有大门、有围墙(栅栏)、路面硬化、庭院绿化美化。3、房屋墙面、地面要防水、防渗,有污水、污物和医学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及消毒设备和场所。4、乡镇站上下水、电、暖必须保证畅通。洗手池(盆)位置设置合理,地面便于随时冲洗和冲刷。5、乡镇站台柜齐全:工作试验台面不渗水,应耐热、耐有机溶剂、酸、碱等的腐蚀。置放位置便于消毒,并留有空隙便于清洁。
3、6、每站应配备办公桌、椅和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7、建设完成后的乡镇站名称应在醒目处悬挂。(三)乡镇站必备仪器设备1、仪器设备应齐全、配套,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2、仪器设备置放合理:仪器设备按其功能放置相应的工作室,避免各类仪器在使用时相互污染。3、乡镇站常规器械、器皿、化学试剂、消毒液等齐全,剧毒试剂和易爆试剂有专门的管理措施。4、疫苗存放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保存完好。(四)乡镇站管理制度落实情况1、乡镇站工作管理应实行“三权归县”的管理方式。2、要求兽医工作人员熟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熟练掌握兽医基本技术,
4、爱岗敬业,责任心强。3、乡镇站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4、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使之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能正确掌握免疫操作规程,正确熟练使用乡镇站所配仪器设备。5、乡镇站应建立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疫情报告、档案资料管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药品试剂管理、病料采集存放、废弃物处理、安全卫生、疫情保密等工作制度。6、乡镇站建设管理文件、基本情况统计、建设资金拨用款凭证资料等管理规范、汇总装册。(五)项目财务和项目财产管理制度1、乡镇站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无挪用情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和会计制
5、度健全,账目规范,报表制度完善。2、项目建设中地(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3、项目所配置仪器设备,按规定列入所在单位固定资产帐目中,票据齐全,保管妥当,验收组按调拨单逐一核查。(六)领导重视程度地(州、市)、县(市)级人民政府重视乡镇站建设,县(市)、乡(镇)有专职领导负责,召开专门会议,下发文件布置工作。(七)自查验收情况自验书面材料真实、完整,全面反映建设的情况,同时应附乡镇站平面图、土地使用证、建设前及建设后站容、站貌照片。三、验收方法1.各县市畜牧兽医局在项目完成后写出自查报告,报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地(州、市)畜牧兽医局派验收组
6、进行验收。2.验收小组由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5-7人组成,每位成员按赋分标准打分,最后得出平均得分。得分低于70分的,验收不通过;70-79分的,如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限期整改,需要复验,直至合格;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将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县(市)第二年的相关建设项目。3、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在每年11月1日前验收及复验工作完成后统一向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和财政厅申请抽查。畜牧厅、兽医局和财政厅接到申请后择时安排抽查。4、抽查方法采取每地(州、市)抽查2-3个县(市),被抽查县(市)自
7、荐1个乡镇站和随机抽查1-3个乡镇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抽查不合格的乡镇所在的县(市),取消该县(市)当年参与表彰与奖励的评选资格。5、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实施一票否决,取消该地(州、市)或县(市)当年参与表彰与奖励的评选资格。四、表彰与奖励自治区对全区乡镇站基本建设情况按照设施与环境、机构和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对辖区内的验收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对乡镇站建设好的地(州、市)和县市进行表彰和奖励。自治区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经费中,每年按不超过3%的比例
8、安排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每个地州5万元,每个县市3万元。五、验收标准赋分标准详见附件。六、附则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负责解释。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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