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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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网络,合理合规设置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以下简称“瓶装供应站(点)”),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体系,规范供应站(点)安全、经营服务管理,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其瓶装供应站(点)的设立与撤销、安全管理以及供应服务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

2、定。第二章瓶装供应站(点)的设立与撤销第三条瓶装供应站(点)按其储存气瓶总容积V(m3)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Ⅰ级瓶装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V:6

3、本建设程序办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6(二)Ⅲ级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应方便换气、合理布局,其与Ⅰ级、Ⅱ级瓶装供应站(点)的间距不宜小于1公里,Ⅲ级瓶装供应站(点)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公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相关布点规划要求。第五条瓶装供应站(点)的选址及设置的条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Ⅲ级瓶装供应站(点)瓶库的最小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第六条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应具备《福建省燃气管理条

4、例》规定的条件,由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发给《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第七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撤销或者迁移液化气供应站的,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30日公告,并做好用户的退户或转供手续。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属瓶装供应站(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含门禁值班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设备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对

5、下属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检查,并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下属瓶装供应站(点)连续、安全地供应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第十条6瓶装供应站(点)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商品。禁止瓶装供应站(点)内存放空压机、循环压缩机等充装设备。第十一条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在管理室值班。第十二条所有Ⅲ级供应站内不得放置YSP-50型气瓶,用户需求的YSP-50型气瓶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第十三条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空

6、瓶(含超期瓶、报废瓶)分区、分类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气瓶直立码放不得超过2层,YSP-50型气瓶应单层码放,不得超量存放气瓶,不得将气瓶置于户外或管理室。第十四条气瓶入站、出站应当逐瓶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气瓶瓶体及角阀有无泄漏,称重复核有无超实瓶、欠装瓶,气瓶是否超过检验期,气瓶上是否有明晰的本企业的气瓶标志(含气瓶钢号)、充装标签、警示标志以及便于读取信息的条码。第十五条供应站内不得存放、流通使用其他燃气企业的燃气气瓶,不得使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超期或不合格的空瓶应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存放于

7、站内。第十六条在气瓶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拖气瓶。第十七条如站区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当泄漏或其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及时上报本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第十八条当瓶装供应站(点)周围的环境发生改变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运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应立即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瓶装供应站

8、(点)。6第四章供应服务管理第十九条供应站所有人员应是本企业派出的员工,并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配备人数要求如下:(一)Ⅰ级瓶装供应站(点)不少于8人;(二)Ⅱ级瓶装供应站(点)不少于6人;(三)Ⅲ级瓶装供应站(点)不少于3人。第二十条为保证服务质量,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一个服务中心,建立用户信息管理系统,并设立一个统一对外的服务电话号码,对用户履行订气、咨询、投诉等服务。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受理新用户用气申请前,应对新用户用气场所和燃气器具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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