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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教案学院:传媒与艺术学院教研组:政法系作者:苗建森时间:2007年9月36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 “诉”,在字形上,从言从斥,指以言词斥责为诉。其字又与“告”相通,即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诉”,在字形上,从言从公,指言之于公为讼。在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英语procedure,源于拉丁文precessus,原意为向前运动、发展的意思。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我国学者意译为“程序”,在作为特点的法律用语时,多意译为“诉讼”一词。诉讼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原告、
2、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一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广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一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二、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3、司法机关;4、程序和规则。三、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1、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3、刑事诉讼是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四、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侦查只是起诉的前期
3、准备,侦查与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的程序,执行只是审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 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奴隶制刑事诉讼立法反映了奴隶制社会的阶级本质,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初期即从氏族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国家时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一,而在奴隶制社会的强盛期,司法权则不同程度从行政权中被分离,刑事诉讼基本上实行弹劾式诉讼的特点,神判色彩较浓重。(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1、法兰克王国:诉讼制度有浓
4、重的宗教色彩,人判和神判并用。2、法国:1670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后采用形式证据制度,并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3、德国:在封建社会早期沿袭日耳曼人的习惯采取弹劾式诉讼。后期采取纠问式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制度,审理不公开,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纠问式诉讼制度。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三)
5、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基本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建立了起诉、预审、审判职权分离的原则和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的司法体系,并确立了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和其他一系列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相对稳定,到了帝国主义时期特别是二战,一些实行军国主义的国家破坏了原来刑事诉讼法中的民主原则。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赋予被
6、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法典》。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刑事诉讼模式是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特征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弹劾式诉讼模式1、控诉与审判分离,实行“不告不理”:2、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审判以言词辩论进行,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可以互相对质和辩论;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二)纠问式诉讼模式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7、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诉状一并移送。364、审判阶段,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对案件事实负有责任并可主动收集证据。(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均有权独立收集证据2、起诉时奉行“诉状一本主义”;3、审判阶段法官活动被动消极,处于主持者地位而不是审问者地位;(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该模式保留了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优势的坚守,同时大力借鉴当事
8、人主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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