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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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已废止)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

2、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3、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N资料由保安服收集  第八条 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

4、九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

5、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位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

6、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7、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 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 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

8、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N资料由保安服收集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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