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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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总则  为促进总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151号)和《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机构  浦东新区总部机构的认定,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牵头,会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组成联合认定小组开展工作。  浦东新区税务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税收户管和上年度纳税情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审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注册资金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条申报主体资格  1

2、、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151号)和《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符合申报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条件的企业;  2、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  第四条认定标准  (一)国内大企业总部  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8亿元人民币;  3、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年上缴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  (二)区域性总部  1

3、、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年上缴税收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第五条申请认定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原件);  2、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表(原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原件);  4、母公司近期(1年以内)经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正本,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需提供);  5、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正本);  6、申报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资报告、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均为复印件);  7、申报企业上年度税单(复印件);  8、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复核提交材料  原总部财政扶持政策到期企业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浦东新区总部机构复核表(原件);  3、

5、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正本);  4、申报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均为复印件);  5、申报企业上年度税单(复印件);  6、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认定文件(均为复印件);  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程序  国内大企业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向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2、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初审后,将申报材料送新区商务委,由新区商务委分送新区财政

6、局、新区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3、联合认定小组定期召开总部认定工作会议,共同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在“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表”上出具评审意见;  4、新区商务委、财政局对通过认定的申报企业,在“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表”上进行确认盖章后,交还申报企业作为申请财政扶持政策的依据。  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小组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复核程序  原总部财政扶持政策到期企业申请复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向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2、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或镇政府

7、初审后,将申报材料送新区商务委,由新区商务委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在浦东新区总部机构复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  3、对通过复核的企业,由新区商务委将“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表”交还申报企业作为申请财政扶持政策的依据。  对未通过复核的企业,由新区商务委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咨询部门  咨询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咨询电话:  28282712、58788388*64208(国内大企业和内资区域性总部)  68542222*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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