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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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

2、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7.1.5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7.1.6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第7.1.7条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

3、行下一工序。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第二节构件制作  第7.2.1条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第7.2.2条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

4、偏差不应超出表7.2.2规定的容许值。  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                         表7.2.2项次构件名称检查的尺寸容许偏差(mm)1234方木的梁、柱和桁架构件板材构件、方木的檩条和椽条原木构件所有木构件截面宽度与高度截面宽度与高度小头直径构件长度±3±2±5+10-5  注: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检查时,构件上若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第三节结构连接的制作和装配  第7.3.1条制作和装配齿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杆端面和齿

5、槽承压面应加工平整,装配后的压杆轴线应与齿槽承压面保持垂直。  二、齿槽深度的偏差不应超过±2mm。  三、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的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  四、抵承面未贴紧的局部缝隙,其宽度不应大于1mm,任何情况下,均不容许有穿透构件宽度的缝隙,也不容许用楔或薄片填补缝隙。  第7.3.2条制作和装配螺栓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力螺栓的孔径,不得大于螺栓直径1mm。构造螺栓的孔径,可比螺栓直径大2mm。  二、受力螺栓间距的容许偏差为:  1.进孔处:±0.2d,且不大于2mm(d为螺栓直

6、径)。  2.出孔处:顺纹方向±1.0d;  横纹方向±0.5d,且不大于板束总厚度的4%。  第7.3.3条钉连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钉进孔处间距的偏差不应超过±1.0d(d为钉的直径)。  二、当钉的直径大于6mm或采用落叶松、硬质阔叶材等做构件时,应预先钻孔。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约为钉入深度的0.6倍。  第7.3.4条木结构中钢件的焊接应采用电焊,不应采用气焊或锻接。  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刷防锈漆。  第7.3.5条木结构装配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3.5规定的容许偏差值

7、。  木结构装配的容许偏差值                   表7.3.5项次检查项目容许偏差(mm)1  结构长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10±152  结构高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10±153节点间距±5第四节木结构的运输和安装  第7.4.1条在木结构的运输和贮放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止结构受潮和长时间的日晒雨淋。  二、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水平放置

8、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  三、经过长途运输和长期贮放的结构,在安装前应再检查一次其构件和连接是否完好。如发现霉变、破损等情况,应予更换或修理。  第7.4.2条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拧紧所有螺栓(包括圆钢拉杆)的螺帽;  二、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  三、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装方法,并按从地面竖起和提升结构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和试吊,以检验结构的刚度;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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