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机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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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检察机关文书起诉书(一)写作说明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罪并将其交付审判的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建议不起诉的案件,以及对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连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提交同级人民法院审判。起诉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也为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指明了方向。(二)写作方法起诉书应按格式

2、要求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起诉书格式被分为四种,一是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二是单位犯罪案件适用的起诉书,三是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其中,第四种起诉书实际就是由检察院使用的诉状,其格式诉状相似,此处不加说明。其他三种起诉书的格式基本相同。1.首部首部包括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被告人或者犯罪单位基本情况,辩护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等。2.正文(1)案件事实案件事实部分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查明的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需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

3、、犯罪手段、行为过程、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基本内容。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来叙述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犯罪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总体上采用具体叙述,细节则不宜过详。如果将现在起诉书写作要求与过去的写作要求相比,可以看出现在起诉书写作要求方面的一些变化:过去起诉书写作坚持简明扼要的原则,只写最基本的事实,不写案件详细内容。这样做,一方面是考虑到审判制度改革后,实行了控辩式审理方式,起诉书写得粗一

4、些,可以争取辩论中的主动;另一方面可能也是考虑到起诉书要在开庭前先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写得过细会过多地显露自己的底细。现在起诉书写作中则已丢开这些顾虑,支持要将指控的事实写清写明,将指控的内容全部亮出来。这种变化应该说是好的,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现在起诉书写作的另一个变化是,在事实的叙述部分不再过于从技巧上强调事实部分材料的组织结构。换句说,原则上要求按照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写,不要因为一案中有多罪,就将构成主罪的事实提前写,将构成次罪的事实落后写;不要因为一罪中有多次行为,而将主要的行为提前写,将次要的行为落后写。但

5、对行为次数多、性质单一的案件,在具体叙述完成每一次犯罪事实后,还是要采用综合归纳的方法对全部犯罪事实进行概括,以利于对被告人的指控。(2)证据部分证据部分的写作在起诉书格式的历次修改中变化最大。在1980年代的起诉书格式中,证据部分的写作基本上是程式化的语言、程式化的表达,大体上只要列出案件中证据的类型就可以了,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也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1996年制订的起诉书格式,是为了应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巨大冲击而出台的,在证据部分的写作上采取了极端的方法,只用一句“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了事,另在附

6、项中列明随案移送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这种写作方法确实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让控方攻守自如,不过显得不公平。2002年制订的起诉书格式则对证据的写法作了很大的修改,要求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所谓主要证据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规定的证据。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法,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写作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

7、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3)起诉的要求和根据这一部分就是指控的罪名及量刑要求,指控的理由和起诉的法律依据。这一部分要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进行简要的分析,在求罪和求刑时应采用定罪三段论和求刑三段论的方法,突出犯罪行为的罪状特征。言不在多而在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3.尾部尾部署具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签发

8、起诉书的日期。(三)例文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渝开检刑诉[2003]19号被告人田中成(又名田中友、田友友),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119811226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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