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050508)

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0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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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0: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试行)一、概述伤寒、副伤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其传染性强、病程长、易复发、并发症多、疾病负担较重。1990年以后,我国的伤寒、副伤寒的发病得到一定控制,平均发病率在4.08-10.45/10万之间,每年报告病例5.1-12万例。但部分省份(如贵州、云南、广西、浙江、新疆等)的发病仍高居不下,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发病水平,暴发时有发生;近五年一些地区副伤寒流行加重,病原流行谱发生变化,出现耐药菌株,流行因素尚不完全明确,防治工作面临困难。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伤寒、副伤寒的监测工作,为制定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方案。二、监测目

2、的1、及时掌握伤寒、副伤寒在我国的发病情况,查明高发地区暴发、流行的主要原因;2、明确高发地区伤寒、副伤寒的病原变异、菌株耐药性的变迁情况;3、在重点地区追踪监测带菌者;三、监测定义(一)病例定义1、疑似病例在伤寒、副伤寒流行地区,不明原因持续发热或反复发热3天或以上,体温≥38℃,伴头痛、乏力、腹部不适等症状,但实验室检验结果尚未明确的病例。2、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以下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的病例作为临床诊断病例:不明原因持续发热或反复发热5天或以上,体温≥39℃,头痛、全身乏力、表情淡漠、相对缓脉、伴消化道症状或皮肤充血或多系统受累表现,白细胞总数低或正常。3、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

3、一者即为确诊病例:(1)从血、骨髓、粪便、尿等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或副伤寒沙门菌;225(2)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或副伤寒鞭毛抗体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血清效价4倍以上增高。(二)暴发疫情定义在局部地区或单位(比如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居委会、或一个单位团体),两周内出现5例或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四、监测内容和方法(一)全国常规监测1、常规疫情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后,城镇应于

4、6小时,农村应于1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与处理工作。2、暴发疫情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伤寒暴发、流行疫情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级别的要求进行报告。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主动搜索,及时发现带菌者,对所有病例和带菌者进行个案调查(见附表1),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

5、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伤寒、副伤寒暴发疫情调查和处理步骤见附件1。暴发疫情发生时,要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7天内完成结案报告。3、实验室监测(1)病原分离与鉴定225在流行季节,由各省组织收集临床诊断病例的不同病程的相应标本进行病原的分离和鉴定。结果录入伤寒、副伤寒采样登记表(见附表2

6、)。各地病原分离和鉴定结果每年逐级上报(见附表3)。发生暴发疫情时,对新发病例和疑似病例,应在抗生素应用前,尽早采集血标本,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在暴发疫情控制结束7日内,相关实验室采样、检测和分离结果,随疫情控制总结报告一并报告。标本采集,分离培养和鉴定见附件2。(2)耐药性分析各省应加强分离菌株的耐药性分析,每季度均要完成一定数量菌株(散发菌株占90%,暴发菌株占10%)的药敏试验。检测药物种类包括青霉素类,头孢类,氨基糖甙类,喹诺酮类抗生素和其它抗生素,除指定必做的抗生素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药物种类,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详见附件3,药敏结果按季汇总逐级上报(见附表4)。(3)菌株的

7、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要求对分离到的伤寒、副伤寒菌株进行保存、运送与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实验室分离的伤寒、副伤寒菌株,应送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复核菌株送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必须设立伤寒、副伤寒菌株登记本,基本内容参见附表5。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按国家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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