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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江苏省高院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苏高法(1999)46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于1999年10月1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该纪要印发,请参照执行。纪要中的内容与我院原有意见不一致的,按纪要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政策、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各地在参照执行纪要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院民庭反映,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
2、论通过,1999年11月1日印发)1999年9月9日至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宜兴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各中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蔡则民在会上作了讲话。与会人员就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民事审判的执法指导思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需确立的新的执法观念,如何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近几年来,全省民事案件收结案均占全省法院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而且逐年递增。广大民事审判干部严肃执法、勤奋工作,处理了大量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民事纠纷和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今后,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以改革、发展、稳定为中心,围绕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通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来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法官端正的品行来体现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通过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参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4、建设。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对于集团诉讼和其他群体性纠纷以及那些矛盾有激化可能的民事案件,要着力调解,多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精心审理好涉及农民群体利益和农村改革中的各类案件,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政策指导审判实践,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并重,确保党的农村工作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着重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债权债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案件。从促进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点的角度,鼓励房地产的依法开发和交易。毫不放松地抓好大量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传统民
5、事案件的审判,以维护稳定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两大基本原则,把握好具体案件的审理。二、树立和强化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判观念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工作切实有力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更加符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民事审判干部应当跟上形势发展,树立和强化以下观念:(一)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民事审判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面广量大,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分清不同层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水平。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
6、理民事案件的依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均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案件时,可以引用。但不能以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有关的司法解释条款。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文件,不能在司法文书中援引。国务院各部、
7、委制定的规章,省人民政府和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内其他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其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的,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可以参照,但只能在司法文书的说理部分予以阐述,不能援引其裁判案件。(二)强化合同意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
8、治合同是民事主体从事交易行为、参与经济交往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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