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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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错装或超装等情形的处罚行政权力类别行政处罚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错装或超装等情形的处罚实施主体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

2、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种类1、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

3、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

4、业人员证书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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