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育高地核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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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政法学院教育高地核心课程特殊类型罪犯矫治(初稿)岳平赵运锋姜甜甜编著2011年3月154目录第一章概论第一节罪犯与罪犯矫治第二节特殊类型罪犯的概念和矫治理念第二章罪犯矫治方法第一节情感矫治方法第二节心理矫治方法第三章罪犯矫治质量评估机制第一节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工作中对矫治功能的重新认识第二节入监测评阶段矫治功能的充分运用第三节中期矫治阶段矫治功能的充分运用第四节出监评估阶段矫治功能的充分运用第四章邪教罪犯的矫治第一节邪教犯罪的概念第二节邪教犯罪的特征第三节邪教犯罪的原因第四节邪教罪犯的矫治第五章涉黑罪犯的矫治第一节涉黑犯罪的概念第二节涉黑犯罪的特征第三

2、节涉黑犯罪的原因第四节涉黑罪犯的矫治第六章恐怖主义罪犯的矫治第一节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154第二节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第三节恐怖犯罪的原因第四节恐怖主义犯罪的矫治与防治对策第七章流动人口犯罪罪犯的矫治第一节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第二节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特点与类型第二节流动人口犯罪罪犯原因第四节犯罪罪犯的矫治特点第五节流动人口犯罪罪犯的矫治与预防第八章女性罪犯的矫治第一节女性犯罪概述第二节女性犯罪的特点第三节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第四节女性犯罪原因及矫治特点第五节我国女犯矫治的实践和改进建议第九章老残罪犯的矫治第一节老残犯罪的概念及现状第二节老残犯罪的特征第三节老残人员改造中

3、存在的问题第四节以社区矫治代替劳动教养的构想第十章未成年犯的矫治第一节未成年人犯罪概述第二节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第三节少年犯的矫治第四节未成年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154第一章概论第一节罪犯与罪犯矫治一、犯罪的概念讨论罪犯的成因与矫治,首先应清楚罪犯的内涵,然而才能探讨罪犯的矫治问题。什么是犯罪,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不同固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一类是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一类是混合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一)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的形式化是随着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活动而提出的,确立犯罪的形式概念,主张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仅限于对犯

4、罪的法律特征的描述,从形式方面即以刑事违法性界定犯罪。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之规定:“(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五十马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罚金的行为)。(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下罚金的行为。“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之规定,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19

5、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之规定,”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等。这就是犯罪的形式概念的立法例。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

6、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154。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二)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苏联刑法学家切利佐夫—别布托夫指出:“资产阶级刑法典是从形式上规定犯罪的定义,把犯罪看成是实施时即为法律所禁止并应受惩罚的行为。苏维埃立法

7、则与此不同,它是从实质上,也就是从对法律秩序的损害上、危害上来规定犯罪的定义的。参见林山田:《刑罚通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62页。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这就是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立法例。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满足于对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图揭示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内容。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是把犯罪当作一种单纯的法律现象,而是首先把它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与社会的关联上揭示犯罪的性质。由于犯罪的实质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

8、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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