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zyand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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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制度研究  提要:财产保全制度针对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藏匿、毁灭资产的行为,能够有效地防止申请人作为胜诉方无法挽回损失或获得赔偿的情况,同时又可积极预防或根除所谓“执行难

2、”的社会问题。我们关于申请保全错误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标准、司法救济程序却因法律依据的匮乏而缺乏统一的认识和评判标准,这诸多法律问题是当前司法实务中亟待研究和明确的。要从根本上保护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的权益,必须严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观念上对当事人双方做到地位均衡。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众所周知,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而导

3、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是,在财产保全中也不能忽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体现在诉讼程序的两个阶段,在申请保全阶段,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必须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在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赔偿请求。在财产保全中,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由申请人对其财产保全中所遭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权利,即被申请人受偿权利,它是被申请人权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受偿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这主要是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

4、申请人申请有错误。所谓申请有错误,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人不是该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杨荣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23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广义上的被申请人受偿权包括上述两种情形,但因后一种情况需通过《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狭义的被申请人受偿权仅包括第一种情况,我们在这里论述的也仅限于狭义的被申请受偿权方面。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被申请人为了受偿权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损害

5、赔偿,而相关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却过于笼统和匮乏,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判决不一致的矛盾。  一、问题揭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之赔偿案件的矛盾判决  [案例一]2004年12月16日,张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对联合财务公司价值493万元人民币的股票和资金采取保全措施。次日,黄浦区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联合财务公司在国信证券的资金账户及其10个股东账号的资金与股票共计493万元。2005年1月4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联合财务公司返还投资款3272754元。张某起诉后,于2005年1月7日申请对联合财务公司提

6、供的超出其诉讼标的额的资金解除财产保全。2005年1月27日,黄浦区法院向联合财务公司发还1605000元。2006年2月14日,黄浦区法院依法以(2005)黄民二(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与联合财务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的性质为合作投资,联合财务公司应退还张某108万元。联合财务公司认为,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金额是493万,实际冻结了联合财务公司资金账户中的股票市值达688余万元,而生效判决仅支持张某诉讼请求108万元。因此,张某的诉前保全申请行为存在过错,且该保全行为造成原告股票市

7、值损失182226.87元,利息损失207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970.10元和其他5.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张某应依法承担由其错误保全申请而给联合财务造成的损失。故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5196.97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2005)黄民二(商)初字第334号案立案之前提出诉前保全,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

8、保并经依法审查,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联合财务公司以现金担保的方式解除了对股票的查封,而张某在发现保全的数额大于其诉讼标的额时,即申请对多余部分现金解除查封,联合财务公司也已及时取回了该部分现金。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金额虽高于其诉讼标的额,但其是在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了解到争议股票的确切数额和资金的情况下作出,随后在提起诉讼时即变更了保全金额。张某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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