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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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9(颁布时间)20020329(实施时间)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5年6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

2、业登记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登记为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营业登记。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第四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登记机关(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厦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3、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设立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经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设立企业,由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者人数在二人以上的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九条 设立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一次提出1至3个名称,登记机关按申报名称的顺序审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自

4、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决定驳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立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应以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设立涉及国家控制、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特殊行业以及厦门经济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

5、业或项目的企业,必须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再申请设立登记。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许可的行业或项目,一年公告一次。第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规定先报有关部门审批,再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期限。非法人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登记事项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需经审批或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或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

6、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有关审批或许可部门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企业法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企业法人章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企业法人住所证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7、 申请设立非法人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文件。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或许可文件。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企业作相应修改。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文件后,应于当日签发《受理通知书》,经审查后,

8、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的,对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企业成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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