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习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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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学习票据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因此,票据法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内容。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无论是在编制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有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之分,这对票据在国际上的流通使用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支持下于三十年代初在日内瓦通过了六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和拉美某些国家已采用这些公约,而英美国家则一直拒不接受或部分接受。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日内瓦公约的统一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之区别。 (一)概述  1.票据的概念及法

2、律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约定自已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约定自已的一定金额的支付者的本票和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与支票。票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指票据的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离开了票据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2)票据为设权证券。指票据上的权利,必须作为证券才能发生,但票据的形成并非证明已经存在其权利,其票据上的权利完全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  (3)票据是要式证券。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否则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4

3、)票据是文义证券。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而且只能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其效力。  (5)票据是无因证券。指票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权利即告成立。至于票据行为如何发生,持票人是如何取得票据的,则可不必过问。  (6)票据是流通证券。指票据除了可作为汇兑工具、支付工具、信用工具的作用外,还可作为流通证券使用。即票据可以经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的方式自由转让其权利,且方式迅速简便。  2.汇票、本票与支票  票据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如德、法认为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不包括支票,而英美等国则认为汇票包括支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认为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  (1)汇票。汇

4、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要求受票人(付款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确定的时间内,向收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10  (2)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凭证。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英国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的汇票。  本票与汇票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法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汇票有三个当

5、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受款人。②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使承兑人(付款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即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二者的差别主要有: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②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要得到实现,持票人必须为行使权利而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对票据债务人而言,他为了负担票据

6、上的债务而作出的法律行为即票据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票据发生、转让与行使的全过程,而三种票据中,汇票完整地体现了上述行为过程,而各国票据法也大都以汇票为中心。  下面以汇票为例对上述行为及相关法规简要介绍。  1.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以法定款式作成汇票后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这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本的票据行为。由于汇票是要式证券,所以制作汇票必须符合法定款式。依各国法律,汇票必须记载如下事项:①票据上应有汇票字样。这是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而英美法系不作此要求;②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③必须载明付款人姓名;④必须载明受款人。这是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而英美法认为无论各式汇

7、票以持票人为受款人,是有效的;⑤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英美法国家不认为这是必要事项;⑥汇票的到期日与付款地点。日内瓦公约虽有此规定,但允许有例外;英美法则并不将之作为法定条件;⑦出票人签名。  2.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方式有记名背书与不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这是以是否在背书时填写背书人而划分的,现在各国都承认两种背书皆有效。按照日内瓦公约和许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执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权利的成立。背书的连续是指第一次作背书的人应当是该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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