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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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第三条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

2、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第四条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第五条—75—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第六条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

3、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第七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逐步构建和完善“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骗税)体系。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加大与其他省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防范和打击骗税违法行为,保证出口退税安全。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九条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信息

4、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等岗位。—75—各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第十条岗位设置及职责。(一)申报受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1.受理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2.反馈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的办理结果。3.办结出口退(免)税即办事项。(二)审核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1.审核出口退(免)税。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和进料加工年度核销。3.审核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4.审核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需结清税款的情况。5.出口税收其他审核工作。(三)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

5、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岗位职责:1.调查出口退(免)税审核、预警分析、风险监控、日常管理发现的疑点。2.提出出口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的意见。3.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75—4.出口退(免)税评估、抽查和其他日常检查。5.提出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款的意见。6.提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的意见。7.提出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企业名单的意见。8.提出向稽查部门移送涉嫌骗税线索的意见。9.出口税收其他调查评估工作。(四

6、)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1.复审出口退(免)税。2.确认出口退(免)税疑点的处理。3.复审出口税收函调发函、复函(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4.复审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的意见。5.核准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申请。6.核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核销和计划分配率的调整。7.确认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需结清税款情况的处理。—75—8.复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结果的意见。9.确认出

7、口退(免)税风险信息的调整。10.确认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企业名单。11.确认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评估的对象和结论。12.复审向稽查部门移送涉嫌骗税线索的意见(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13.出口税收其他复审工作。(五)核准岗由有审批权国税机关的局长担任,经局长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1.审批出口退(免)税。2.核准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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