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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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16年5月20日状况修正)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公司的基本概念   1.根据法定注册资金的投资份额出资,或以股东股份组建、经营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称作公司。公司股东投入的财产或购买的股票,以及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利润享有财产权。   2.按创始人形式公司分为完全合资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第二条公司法规   1.公司法规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民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构成。   2.若吉尔

2、吉斯斯坦共和国参与的国际协议中有本法未涉及到的条款,可采用国际协议中的条款。   3.对于商业性有限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其它类似公司),注册资金的额度、构成和使用,产权制度以及管理机构的业务特殊性等,本法同专门法规文件有同等的调整作用。第三条公司股东1.完全合资公司和商业公司的完全股东可以是公民和(或)法人;   2.一位公民只能是一个完全股东股东或另一个两合公司中的一个完全股东;   3.一个合资公司的股东不能少于两位;   4.个体工商户和(或)法人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两合公

3、司的出资人,但有代表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除外;法律文件可以对执行权力的机构作为合资公司股东的条件做出专门规定;5.一位公民可以创始人一个有限(补充、附加、追加)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一位公民购买了另一公民的全部投资份额或股票,即成为公司成员。6.如其它法规未另行规定,境外国家、跨国公司、外国法人和公司以及无国籍的人员可以加入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20   第四条公司创始人文件、公司的国家注册   1.创始人协议和章程是公司的创始人文件。   2.由一个公民创始人的公司的创始人文件只有公司章程。3.根据2014年7月7日修订已删

4、除。   4.公司的创始人协议须由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章程须由在股东大会上产生的负责人签名。由一个公民创始人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只须其本人签名。   6.公司股东在创始人协议中必须确定:公司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弥补亏损方式;公司业务管理;全体人员的职位、退休金、休假等;每个股东的股份比例,他们出资的额度、类别、期限和手续;股东在违反投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注册资金的规模及类别。   创始人协议中可以增加法律或股东规定的其它资料。   7.公司章程由股东根据创始人协议的内容制定。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创始人协议中应当注明:公司

5、的形式和名称;公司地址;公司经营活动期限(如公司创始人时已确定);领导权限;董事会和监督机构及其管辖权;财产的构成程序;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程序;公司经营活动终止的条件(组织重建或清算);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可以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创始人协议中增加法律规定或股东提出的其它条款。公司章程中应包含:规定股东大会的权力、执行机构进行大笔交易时的权力,同时禁止执行机构转让公司资产。   8.在创始人文件中,除本条第(7)款、第(8)款的内形式的规定。   9.创始人文件中如有违反本条第(7)款、第(8)款、第(9)款规定之处,有

6、关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他符合司法程序的有关人员都有权宣布文件无效。   10.股东在公司经国家注册后成为公司成员。   11.本法未作规定的属于商业组织的公司形式依据相关法律文件确定。   12.公司按法律规定进行国家注册。在国家注册表中列出法人公司的信息,应定期在法人注册机关的专门刊物上公布。   境外国家、跨国企业、外国法人和公民以及无国籍者进行国家注册可依法做出特殊规定。20   第五条公司财产   1.财产由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组成,其价值反映在公司的独立资产负债表上。   2.公司对本公司财产享有财产权。   3.公司的

7、财产来源有:   (1)股东向注册资金的出资;   (2)公司经营活动的收入;   (3)法律文件中没有禁止的其它来源。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金   1.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公司股东向注册资金出资的总和。   2.公司股东的投资方式可以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货币或依法指定的外币以及房屋、设施、设备、原料、金属、商品、产品、有价证券、其它贵重物品和产权割让(包括知识产权), 其价值反映在公司的独立资产负债表上。   3.如果当某个公司股东个人使用了财产,那么该股东支付的使用这些财产的租赁标准应当与他的出资额相符。使用期限根据创始人文

8、件确定。如创始人文件中未做规定,可由股东另行规定。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按创始人文件的规定由该股东个人承担。   4.减少公司的注册资金只能经所有债权人中某个人的书面通知后实行。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或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赔偿他们的损失。   5.若减少注册资金的标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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