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及海外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报告

2011年中国及海外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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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篇一: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文章标签】:事实上的无权处分;法律上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效力等《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生效之前,实务中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得不到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为无效。《物权法》生效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究竟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认识上不无争议,进而困扰了裁判的确定性。一、实务中的情况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之所

2、以有见解上的不同,其原因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生效之前,实务中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得不到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为无效。《物权法》生效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究竟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认识上不无争议,进而困扰了裁判的确定性。一、实务中的情况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之所以有见解上的不同,其原因是》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以行为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否定其行为的法律效力。依合同

3、法的体系安排,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这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作出的处分行为一样,均有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得到第三人追认则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效。但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应仅指事实上的无权处分,而第47条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无权处分及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人的无权处分应指法律上的无权处分。由于这种区别的存在,第51条同时规定,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其先前处分行为的效力如未被否定,可转化为有效行为,但如果已经被法院判决为无效,则无权处分人取得物权后将不能改变原处分行为效力。以上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识,是基于合同法的

4、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并且应当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仅指客观上的不享有处分物的权利,不针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对于表意上的瑕疵,应由其他法律规范进行效力评价。《合同法》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如是规定,依现有法律观点,是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加区分的结果。通说认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包含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债权行为,系指设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亦称负担行为,可以简化理解为签订合同的行为;所谓处分行为,系指交付动产或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变更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亦称处分行为。在两者关系上,债权行为是物权

5、行为的原因、基础,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结果。因此,债权行为又称原因行为,物权行为又称结果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不生效,理由是该行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必然结果,故而有必要否定整个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严格贯彻了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为无效、例外有效的立场。针对相对人的补救措施有二: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应仅指事实上的无权处分,而第47条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无权处分及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人的无权处分应指法律上的无权处分。由于这种区别的存在,第51条同时规定,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其先前处分行为的效力如未被否定,可

6、转化为有效行为,但如果已经被法院判决为无效,则无权处分人取得物权后将不能改变原处分行为效力。以上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识,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并且应当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仅指客观上的不享有处分物的权利,不针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对于表意上的瑕疵,应由其他法律规范进行效力评价。《合同法》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如是规定,依现有法律观点,是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加区分的结果。通说认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包含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债权行为,系指设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亦称负担行为,可以简

7、化理解为签订合同的行为;所谓处分行为,系指交付动产或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变更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亦称处分行为。在两者关系上,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基础,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结果。因此,债权行为又称原因行为,物权行为又称结果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不生效,理由是该行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必然结果,故而有必要否定整个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严格贯彻了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为无效、例外有效的立场。针对相对人的补救措施有二》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通意见》时对无权处分中的两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一是针对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规

8、定原则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其二是规定行为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2017年4月1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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