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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2003-11-0409:52 第一条 为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1.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lkg/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三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2、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四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工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
3、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4、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七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
5、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八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试委员会在考试10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
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
7、.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和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十三条 操作技能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
8、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和分类见表1。各表之间不互相代替。(略)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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