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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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86ab282280e42e4a4eb0491feab7925.doc】淡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91.01.10專案小組依據90.12.21第78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91.01.28(91)校秘法字第○○三號函奉核定公布施行92.12.26第8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3.01.05校秘字第0930000020號函公布94.05.27第9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06.03校秘字第0940001494號函公布94.12.30第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5.01.10校秘字第0950000082號函公布100.12.30第1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01.13校秘字第

2、1010000718號函公布103.04.18第13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3.05.07校秘字第1030004184號函公布106.12.20第15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7.01.05校秘字第1070000140號函公布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係為有效管理、運用及推廣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並保障其發明及創作權益;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所衍生之發明與創作,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其智慧財產權

3、為本校所有。研發成果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及權益分配均依本辦法辦理。第四條  本校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及推廣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承辦,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申請、維護、管理、運用及終止等事項,由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審議;研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第五條  依下列方式利用本校資源產生之研發成果均為職務上之研發成果,權利歸屬本校所有:一、由本校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所產生之研發成果。二、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本校接受資助、補助及委託進行研發所獲得之成果,合約規定該

4、成果屬本校擁有者。三、其他利用學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發成果。非前項所述之研發成果視為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本校專任教職員及研究人員於完成該項研發成果時,應依下列程序報請學校辦理:一、以書面通知本校研發處,如有必要應告知創作過程,若發明人或創作人為一人以上時,則須約定代表人。發明人或創作人或代表人未為通知者,其於任職本校期間之任何研發成果均視為職務上之研發成果。二、研發處於接獲通知後,即簽請該發明人、創作人或代表人所屬系所或單位主管,對該創作有無利用上班時間、學校資源或運用學校既有之研發成果予以判定;若判定確屬為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則權利歸屬發明人或創作人。三、本校於接獲通知六

5、個月內,未向發明人、創作人或代表人為反對之表示者,該研發成果視為非職務上所產生。第5頁,共5頁【a86ab282280e42e4a4eb0491feab7925.doc】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職務上之研發成果可向研發處提出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申請,由研發處送請研管會審查。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可向研發處提出研發成果授權及推廣申請,研發處亦得主動推薦。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申請程序如下:一、發明人或創作人填具「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書」、「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說明書」及「淡江大學智慧財產權申請案自我評估書」,送交研發處辦理;發明人或創作人如含校外人員時,

6、應填具「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保密同意書」。二、研發處於收到前項申請文件並確認無誤後,送交校內外專家進行書面審查,經彙整意見後,即建請召開研管會議;研管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案件,研發處應知會發明人或創作人及所屬單位主管,發明人或創作人應配合研發處完成必要申請文件。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職務上之研發成果於申請智慧財產權時,均須以本校為智慧財產權人提出申請。出資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九條  凡屬於本校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研發處應於該智慧財產權有效期限內,自權利生效日起滿三年,或研發成果經研發處內部評估符合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向研管會提出

7、研發成果讓與審議評估。經研管會審議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效益,但符合公益目的或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審議同意辦理讓與公告者,研發處應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公告讓與作業。如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研發處得送研管會議審議讓與條件,經審議同意,屬政府資補助計畫衍生成果者,研發處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該研發成果資補助機關申請讓與第三人;未獲同意者,應繼續專利或研發成果維護管理。讓與同意者,其後之權益分配依第十四條辦理。前二項研發成果評估及權利讓與事宜,出資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十條  依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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