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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____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2、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3、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125/12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的
4、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125/12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125/12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
5、制度四小类: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125/12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一、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二、五种法源1、制定法。2、判
6、例法。3、习惯与惯例。4、行政法理。5、、条约与协定。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门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八、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九、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是涉外案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适用,WTO规则先适用国内法。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涵义 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
7、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他的具体要求有: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
8、是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125/12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要求:1、比例原则。[①妥当性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比例性原则]2、依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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