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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莫桑比克自由工业区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自由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以下词的定义为: 1.海关:负责确保遵守已生效的有关货物从国家的海关关境进出的法律和法规的机构。 2.建立自由工业区的许可:由部长理事会签发的许可,该许可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投资,来建立和运作自由工业区。 3.受益人:自由工业区营运商证书或自由工业区企业证书的接受实体。 4.自由工业区企业证书:由自由工业区委员会根据该条例的有关条款签发的一种证书,该证书的持有者可以在自由工业区内从事所许可的活动。 5.自由工业区营运商证书;由自由工业区委员
2、会根据该条例有关条款签发的一种证书,该证书持有者可以从事所许可的自由工业区运作活动。 6.自由工业区委员会:由政府设立的为建立和实施自由工业区和(或)经济特区而制定政策的机构。 7.自由工业区企业:根据该条例有关条款被授予自由工业区企业证书的法人实体,其主要活动是生产供出口的工业产品。 8.自由工业区出口:从自由工业区关境输出的货物。 9.出口至自由工业区:从国家海关关境输出至自由工业区的货物和服务。 10.本地供应商:旨在为自由工业区企业或自由工业区营运商所许可的活动提供货物服务的莫桑比克实体。 11.从自由工业区进口:从自由工业区输出的货物
3、,进入国家海关关境。 12.自由工业区进口:从国家海关关境以外的区域输出货物进入自由工业区。 13.自由工业区营运商:根据该条例的有关条款,被授予自由工业区营运商证书的法人实体,其主要活动是创立、发展和经营自由工业区。 14.“国家”:指莫桑比克共和国。 15.自由工业区:根据93年6月24日第3号法律第1.1(X)条所确定的从事工业活动的地理区域。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由个人经营、公营或集体经营的,以建立、发展和管理自由工业区或根据本条例从事适合在自由工业区进行的经营活动为目标的企业。
4、 第三条协调 根据9月21日第60/99号法令而成立的自由工业区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协调负责。 第四条自由工业区参数9 指导自由工业区的设计和结构的条款,应按根据本条例第37条而建立的海关关税制度的要求,确保有效地监管在自由工业区的货物。 第五条就业要求 只有当自由工业区雇佣至少500个莫桑比克雇员,且每个在自由工业区经营的企业雇佣不少于20人时,才能同意建立自由工业区。 第六条自由工业区的经营 1.根据下面条款的规定,除了法律所禁止的以外,应允许任何种类、数量
5、、出处或原产地的商品进口至自由工业区。 2.上条例不能妨碍基于道德、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的原因,以及莫桑比克所通过的条约或国际组织的方案而需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实施的禁止或限制。 3.酒类、烟草和其副产品的加工,只有在其最终产品中所含原材料至少有50%原产于本国,才能被同意。 4.金、银、宝石、皮革、武器、军需品、烟花和爆炸品,只有在其最终产品中所含原材料至少有25%原产于本国,才能被同意。 5.自由工业区的货物输出入必须严格遵守根据本条例第37条所建立的海关关税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自由工业区的活动 1.在自由工业区可以从事任
6、何一种工业活动。申请在自由工业区里建立企业,必须由自由工业区委员会评估其微观和宏观影响,且其产品的80%以上供出口,才能同意。 2.对莫桑比克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提炼、莫桑比克产腰果和鱼虾的加工、以及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国家才能经营的,有或没有私人部门参与的活动,不包括在于自由工业区可以从事的活动之中。 3.自由工业区委员会基于国家经济利益的考虑和为了鼓励在自由工业区外从事某种活动,可以增加不能在自由工业区里从事的活动项目。 第八条自由工业区里商品和货物的销售和转让 自由工业区里的商品与货物,可以不事先经过自由工业区执行部的同意,从一家企业
7、出售或处理给另一家企业,但必须按自由工业区的海关关税制度的规定,在海关登记。 第九条从自由工业区进口至国内市场 根据下列情况,在自由工业区里经营的企业可以销售至多达15%的上年生产量。 1.必须得到自由工业区委员会事先的书面同意。9 2.在从自由工业区输出时,应支付以输入海关关境时货物的价值为基础而计算出的关税和其它进口费用。 3.符合自由工业区海关关境制度中的有关货物输入国家海关关境的程序。 第十条本国供应商 本国供应商向自由工业区销售和提供的,用于自由工业区的企业或自由工业区营运商的合法活动的商
8、品和服务,视同出口。 第十一条许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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