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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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  论文摘要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我国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时间并不长,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我国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也凸显出不少的问题,特别是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在实践中也给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本文分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立法法律制度   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自然保护区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环境保护

2、事业的标志。广东省肇庆市的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自此以后,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538个,保护区总面积约14894.3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面积9120.3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和总面积的11.9%和61.2%。有28处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有20多处保护区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地组成部分。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趋于完善。199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

3、建立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形成以《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立法为基本法,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保护区,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一)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立法  从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立法来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关于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其中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专门以自然保护区为调整对象的立法。它们构成了我国国家层

4、次上的自然保护区专门立法;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许多法律、法规,应该说这些法律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是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地方法规、规章5  目前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四部委的部门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三是针对特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省级重点自然保

5、护区而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福建省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四是地方行政规章。总体上来看,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我国缔结的自然保护区条约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积极参与各种国际保护行动,签订了多项国际公约、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主要有:(1)国际公约:1985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1992年的《湿地公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81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双边协定:《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关于大熊猫繁殖合作研究备忘录》;(3)与

6、周边国家的协定:《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建立中、蒙、俄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定》。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保护区立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制定了专以自然保护区为调整对象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向体系化的方向发展,正在趋向于形成一个以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自然保护区法》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3)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不够完善,有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4)地方性自然保护区立法飞速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立法位阶较低  自

7、然保护区内存在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资源等多种自然要素,这些要素都有国家的专门立法进行调整,这就造成在对上述自然要素进行管理时,一方面要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接受以其他调整对象为主的自然资源方面法律的调整。而实践中,一旦在上述自然要素方面发生纠纷和矛盾,就很有可能出现因《自然保护区条例》低位阶的法规而不能与《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高位阶的法律相对接和协调的局面,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目标难以实现。因此,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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