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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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快递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利用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快递行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快递行业基本情况、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四条快递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

2、循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快递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快递行业信用管理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建立唯一信用档案,分别进行信用评定和分类管理。快递企业的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对快递服务用户的信用评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国家安全、

3、公安、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税务、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健全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管理,不断提升企业诚信水平。第九条快递企业对其从业人员实施的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快递企业对其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的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第十条快递协会应当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公约等倡导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十一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

4、当建设快递行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用以记录、存储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管理。第十二条信用档案应当使用统一的信用代码。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快递企业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信用代码,从业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信用代码。第十三条快递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信用代码、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二)许可管理信息。包括快递企业

5、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以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等情况;(三)快递服务质量信息。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状况;(四)寄递安全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执行安全制度、安全培训、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五)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快递企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开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弘扬行业核心价值观等情况;(六)获得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其他反映快递企业信用

6、状况的信息。第十四条快递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联系方式、职业资格、从业经历、一寸免冠照片等信息;(二)服务质量。包括遵守服务规范、履行服务承诺和执行企业管理制度等情况;(三)寄递安全。包括执行安全制度,保障快件、货款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情况;(四)职业道德。在从事快递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五)获得表彰、奖励、处罚等其他反映快递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五条省级和

7、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所辖区域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跨省(区、市)经营快递业务企业总部、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采集。第十六条按照快递行业信用信息产生和来源,采集的途径包括邮政管理部门收集录入、快递企业申报录入、共享其他部门信息等。第十七条快递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一)基本信息。快递企业的基本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与系统对接有异常的,核实后补正录入。(二)许可管理信息。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

8、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的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信息存疑的,结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比对核实后补正录入。(三)服务质量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影响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的信用信息,企业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10日内主动申报。(四)寄递安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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