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ID:15287733

大小:280.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8-02

上传者:U-1147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_第1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_第2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_第3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_第4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第四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15 第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八条15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九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15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0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15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十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一)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有关国家局,中央军委科技主管部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七条15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形成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章、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章。15 第二十二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科学技术领域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务院荣誉称号的初步建议人选。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15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九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负责监管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15 关于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说明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印发,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根据《方案》对工作实施的任务部署,科技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原则现行《条例》自1999年颁布后,至今已实施19年,取得了切实显著的成效。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形势要求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和激励创新,改善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领军人物不断涌现,成为科技奖励工作面临的新任务。2017年,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方案》,为科技奖励改革指明了方向。《方案》要求,由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由科技部负责修改完善《条例》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15 为此,科技部经认真研究,根据《方案》精神和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确定了修订《条例》的原则:一是坚决执行《方案》。《方案》是修订《条例》的指南和依据,要从法规制度层面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把《方案》提出的新思路、新举措具体落实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去。二是坚持立法一致性。要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上位法的要求,要与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制度相衔接;同时为《条例》实施细则的配套修订留有空间,从整体上实现科技奖励法律制度的一致性。三是注重现实可行性。对《方案》中明确的改革措施,要形成相应的落实条款;对《方案》中提出了改革方向,但目前实施条件尚未成熟的,要留出未来改革和发展余地;对《方案》未具体提及,但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符合奖励改革精神的措施,要形成规范化机制。对可改可不改,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原则上不作修改。四是体现与时俱进。修订内容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契合党和国家关于科技的新的方针政策,反映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在保持科技奖励政策延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未来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改革的要求具备前瞻性、包容力和拓展性。15 遵照上述原则,科技部对《方案》提出的改革思路和措施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功能定位,对落实《方案》做了细致的分工安排。经过多次开展专题讨论、征求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起草了修订草案,向国务院各部、委、局及相关直属部级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他科改小组相关单位等105家单位及23名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书面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修改意见97条。经过逐条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对修订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订送审稿。二、主要修订内容现行《条例》于1999年发布后,2003年12月由国务院令第396号作了第一次修改,增加了关于特等奖的规定;2013年7月又由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了第二次修改,删除了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许可的相关条款,修改后的《条例》共5章25条。目前的修订草案在维持《条例》原有章节结构的基础上,对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条文共计5章31条,其中保留4条,修改21条,新增6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一)落实《方案》举措的内容一是关于完善奖励制度体系的调整。15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在第一章《总则》中作了如下修订:——更新了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表述。基于目前我国和世界科技发展现状,为体现与时俱进,适应面向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和时代赋予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要求,根据《方案》精神,对《条例》立法目的的表述作了必要调整,以进一步丰富立法目的,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这一伟大目标服务。(第一条)——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修订后,已将国家科技奖励对象的表述调整为“组织和个人”,不再限定为中国公民。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允许外国人才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基于此,在相关条款修订中将“公民”改为“个人”,使今后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纳入国家科技奖励的更大范围成为可能。未来还将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对相关操作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下,推动实现外籍人士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第一条及第十、十一、十二条)——15 增加了关于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荣誉性的规定,与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相呼应,进一步突出和彰显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荣誉性,并为第四章罚则部分中关于维护荣誉性的相关措施提供了原则依据。(第四条)——将关于国家科技奖评审规则制定的条款(原第十七条第三款)前移至总则,同时完善了关于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表述,与下条互为参照,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专家评审组织在奖励活动中的不同职责和功能定位。(第五条)——增加了关于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的规定,以强化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和监督并重的组织体系。(第六条)——将关于省部级奖励规定的条文(原第二十四条)位置调整到总则,位于社会力量设奖条款之前。调整后,有利于在总则中清晰地确立国家奖、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三大部分组成的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结构框架,并分别明确相关工作的管理部门和职责权限。同时增加了第三款,对《方案》中关于不得设奖的情况予以明确。(第七条)——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基本政策,由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制定相关政策,同时对社会科技奖励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要求。(第八条)二是关于提高奖励工作质量的调整。为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在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中作了如下修订:15 ——分别对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做了调整,特别是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有关具体类别的内容放在《条例》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第十条至十二条)——对奖励数量进行了合理化限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以实现进一步精简数量、提高质量。三是关于完善推荐评审制度的调整。为更好地完善科技奖励评审制度,在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中作了如下修订:——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除《条例》中直接规定的部分推荐单位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有关提名者的资格条件和认定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第十六条)——明确了对提名者的基本要求及其在相关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增加了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增强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十九条)四是关于强化监督惩戒机制的调整。15 为加强对奖励活动各参与主体的全面监督,有效惩戒不端行为,在第四章《罚则》中做了如下修订:——将《方案》要求与《科技进步法》第71条、72条的规定衔接,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参与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实现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扩充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处罚力度。(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对科技奖励工作相关成果的宣传和应用行为,防止误导公众和对国家科技奖励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对社会科技奖励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活动的有效监管,保障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二十九条)(二)依据相关上位法修订的内容——明确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作为《条例》的上位法依据。(第一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条中的相关表述完善了“四个尊重”的提法。(第三条)——15 增加了与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制度相衔接的规定。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及《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所确立的相关制度,在《条例》中作出配套衔接规定,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形式中增加奖章;同时增加了关于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科学技术领域授予相关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初步建议人选的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的内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原有条文中存在的一些表述不够准确、完备的地方,在修订时一并作了修正和补充。如修正了关于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表述,增加了关于奖励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以及军队设奖的有关规定等(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此外,对《方案》中提出的一些需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的举措,将在《条例》实施细则的配套修订中加以研究考虑;一些专门性的相关规范,如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审监督和异议处理等问题,将按照《方案》要求,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别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落实。15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