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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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1984年卫生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受种者,必须进行补种”。该制度的出台,为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许多地方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未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漏种儿童未得到及时补种,托幼机构、学校经常发生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严重威胁着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干扰了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一、背景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2005年6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一、背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

3、卫生部制订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与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制度和补种方法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为全面落实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学习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二、目的(一)通过每年秋季入托、入学时开展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儿童(学生)家长依法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

4、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二)通过疫苗补种,进一步提高在托(校)儿童(学生)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建立巩固的免疫屏障,防止相应疫苗针对疾病暴发流行。三、工作目标(一)以县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普及率达到100%。   (二)以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为单位,所有在托(校)儿童(学生)预防接种接种证建证、建卡率分别达到100%。   (三)以县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范围:托幼机构、小学、中学)四、

5、工作内容和程序(一)预防接种证查验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由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具体负责。查验时间以每年秋季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时为主;查验对象为每年入托、入学的儿童、新生。学期中新接收的转托(学)的儿童、(学生),也应在转入前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疫苗种类包括我省纳入国家免疫规划范围的所有疫苗,目前主要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BV)、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含麻疹疫苗成分的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和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甲

6、肝疫苗。具体工作程序为:四、工作内容和程序1、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将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家长报名时需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必须到原来承担儿童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补办(以下简称补证)。2、报名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确定儿童是否有预防接种证。对于有接种证者,应将预防接种证上的接种信息转录至《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表1)中(在后面填写电话号码);对于确实无接种证者,应当向家长索要儿童原接种单位出具的其他接种证明(加盖公章

7、),否则视为未接种。四、工作内容和程序3、根据我省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的规定,确定儿童是否需要补种疫苗以及需补种疫苗的种类和针次。对于需补种疫苗的儿童应填写《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补办预防证、疫苗补种疫苗通知单》,交给儿童家长作为补种(证)的凭据。4、报名结束后,托幼机构(学校)应填写《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补种疫苗情况一览表》(附件表2)中“学校和托幼机构填写部分”(填写电话号码),并于1周内报至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四、工作内容和程序(二)补证和疫苗补种   预防接种证补办工作由原来承担儿童接

8、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于无接种证者,各接种单位应核实儿童有关情况、查明接种记录后,如实为儿童补证(加盖公章)。   疫苗补种工作由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负责。补种对象为查验接种证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未接种和未全程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疫苗补种。具体工作程序为:1、各有关预防接种门诊应积极与托幼机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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