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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营山县流江河水体达标方案环评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目录目录1一、总则1(一)目的意义1(二)编制依据2(三)工作范围时限3(四)阶段性目标3二、区域概况6(一)自然条件概况6(二)土地利用状况12(三)水文水资源现状14(四)社会经济概况18(五)方案涉及河流概况20三、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估与预测22(一)流江河沿岸污染物排放现状22(二)水环境质量状况评估30(三)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37(四)水环境状况发展趋势预测37四、控制单元划分40(一)控制单元划分原则40(二)控制单元划分方法40(三)控制单元划分结果41五、水体达标系统分析42(一)水环境容量测算42(二)边界条件42(三)环境容量测算43(四)剩余环境容量分析46六、主要
2、水环境问题识别与治理重点分析48(一)主要问题识别48(二)水污染治理重点分析50七、主要整治任务及措施52(一)调结构优布局52(二)控制污染物排放53(三)节水与水资源优化配置56(四)河道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57(五)开展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58(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58八、重点工程和投资匡算60(一)工程项目内容60(二)工程投资估算70九、效益与目标可达性分析71(一)工程项目削减量测算71(二)目标可达性分析75十、保障措施77(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77(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77(三)加强法律监督,完善监管机制77(四)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78(五)强化
3、科技支撑,推广适用技术78(六)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质量79(七)强化乡镇、企业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79(八)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定期评估机制79附图81附表:83一、总则(一)目的意义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布实施,新法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2015年4月,国家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成为我国当今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水污染防治的行动指南。《水十条》提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流
4、江河是流经营山县境内主要河流,水质监测显示流江河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导致营山县国控出境断面不达标。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四川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四川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函[2016]1049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充市工作方案》和南充市政府与营山县政府签订的“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问题为主要目标,大力开展流江河水污染治理,防范水环境风险,切实保障流江河流域水
5、环境安全。流江河在渠县白兔乡设有国家考核监测断面。按照《南充市营山县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流江河白兔乡断面水质目标为Ⅲ类,达标年限为2016年。2016年1-5月由达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后经省环境监测总站反馈情况显示:2016年1-5月中1、2月达Ⅲ类,3月为Ⅳ类,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4、5月为劣Ⅴ类,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6-12月由渠县、达州市、营山县、南充市4家环境监测站联合采样监测,水质均达Ⅲ96类;全年化学需氧量均值超标,为不达标水体。鉴于此,本方案通过对营山县流江河水环境现状进行分析,识别主要环境问题和成因,确定水质改善目标和指标
6、,提出水环境改善的工作思路、技术路线、工作内容,针对关键问题和关键区域形成重点工程清单,建立项目储备库,为全面改善水体环境质量,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对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目标都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通过该项工作,进一步掌握流江河水质情况,对水环境综合修复整治,确保流江河出境断面水体达标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为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达标情况监督执法及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及相关规划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为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营山县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编制营山县流江河水体达标方案是十分必要的。(二)编制依
7、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8年1月21日,2002年8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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