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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鹤庆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民殡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殡葬改革领导组,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殡葬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逐步增加
2、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工商、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宣传、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它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和本辖区内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职工守则”、“街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内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每年的清明节为全县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七条各
3、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八条全社会应当支持殡葬改革,对殡葬管理单位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先进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化与管理第九条我县第一批火化区划定范围(已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是:云鹤镇、草海镇(东西山片的倒流箐、里习吉、马厂、新峰、安乐等5个村委会除外)、金墩乡(山区片的河底、西甸、新庄、古乐、磨光等5个村委会除外)等三个乡(镇)的28个坝区村(居)委会,其它地区暂定为土葬改
4、革区。火化区应当积极推行火葬,非火化区要逐步改革土葬推行火葬。为了尊重民族地区群众的丧葬习俗,结合我县实际,在殡葬改革起始阶段,逐步推行遗体火化。(一)我县辖区内凡是享受国家统发工作(含省州直管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病故或死亡的,国有企业(含中央和省州直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病故或死亡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凭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有关规定发放丧葬抚恤费,不实行火化的,不得发放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二)由国家或集体供养的人员病故或死亡的,遗体应当实行火化。所需费用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从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5、。(三)外地人员在本县辖区内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病故和死亡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出县外的,应当经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确认的无名无主尸体应当进行火化,所需费用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从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费中支出。(五)暂定为土葬改革区允许土葬的农村村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病故或死亡的应逐步推行火化,自愿实行火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或阻挠。政府鼓励农村广大群众积极开展殡葬改革,推行火葬,对允许土葬对象自愿实行火化的,免收遗体火化费,每火化一具遗体再给予1000元的奖励金。第十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以下证明:(一)正常死亡的
6、,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二)交通事故死亡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三)非正常死亡的(含无主尸体),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四)暂住人口死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五)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殡仪馆凭有效死亡证件接收和进行遗体火化。公民在居住地或所在单位死亡的,其亲属或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应当及时派车接运并对尸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第十
7、一条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涉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十三条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主或单位出具火化证明。第十四条殡仪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建立尸体停放登记制度,加强尸体管理,防止违法情况发生。第十五条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倡导以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播撒、植树、寄存或在公墓集中安放,禁止将骨灰装棺再行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组织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