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对法官的角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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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司法公正对法官的角色要求试谈司法公正对法官的角色要求【摘要】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灵魂,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它要求法官成为社会冲突的最终裁判者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要扮演好这个角色,就必然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真正定争止纷,值得人们尊重,法官才可以真正树立裁判者的社会权威性。【关键词】司法公正 司法审判 角色要求一、现阶段我国法官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缺失的表现1 法官独立性缺失之司法体制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一直沿袭行政运作模式,导致法院体制行政化。从法院层级及内部关系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每一级法院,包括最高

2、法院都有相应的级别;每个法院的干部和法官也有相应的级别;在法院间的关系不完全是审级关系,而是一种准行政,或者就是行政关系。也就是说,上级法院的意见,下级法院实际上是要执行的,而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会及时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向上级法院请示,取得上级法院的指示和命令。这种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完全不符合司法固有的特点和审判规律的,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性,完全有害于司法公正。2 法官中立性缺失之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行政化必然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其核心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地方保护主义突出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

3、民事经济案件的活动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公然不顾法律和事实,偏袒本地区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已成为我国司法领域中无法自我克服的体制性通病。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地方行政干预地方司法,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权力地方化容易为某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开绿灯,使法律的公信力丧失,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认同,失去信心。3 法官消极性缺失之法官职权主义模式我国的审判模式至今仍是较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即实行法官主导式审判方式。法官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包揽调查取证活动,这既拖延了诉讼,又助长了当事人对法院收集证据工作的依赖性

4、,出现了“当事人动嘴,法院跑腿,律师看本”的现象。这种审判模式因没有充分体现审判的公开性、民主性及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充分尊重,更无法实现法官的消极性。4 综合因素之司法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疲软在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力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和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仅限于履行法律手续,没有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与他们具体执法情况的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视察和检查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再加上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尚无行使权力的具体

5、程序规定,特别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上更是如此。因此,导致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力,致使司法机关无力纠正预防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二、关于保持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的思考针对上述的法官的种种困境,确实保持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是实现司法公正和落实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1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落实法院和法官审判独立的地位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必须以审判独立为前提,没有审判独立就没有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应紧紧围绕落实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地位这一目标,有步骤地采取措施。(1)应尽快消除司法地方化色彩,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系统切实解决地方法院

6、在人、财、物等方面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以真正落实宪法的审判独立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2)改革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人事制度要本着弱化地方权力部门决定任命管理法官的原则,探索实行新的法官遴选、任用管理体制,既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又减少地方人事管理权对审判独立的制约和干预。2 建立完善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机制(1)实行法官与其他人员、法官职权与其他权力分离设置管理耍保证法官职权范围明确、固定、到位,即只享有并充分地享有审理权和裁判权,只负责主持庭审和起草裁判文书,只在法庭上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见面

7、,且是在双方监督下公开进行。(2)强化合议庭功能规范明确合议庭的职、权、责,改变合议庭只审不判而由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用行政方式审批案件的做法,院庭长只有参加合议庭作为其中一员或依法指导合议庭办案,否则不能对案件的处理随便发表意见。庭长或院长的观点与合议庭判决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擅自更改合议庭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来自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对法官独立、中立裁判的影响。(3)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公开既是消除司法不公的防腐剂,也是监督和保持法官中立的有效措施。要真正落实好公开原则,当前要继续加大法官当庭组织质证、当庭说理评判、当庭公开裁决宣判

8、的力度,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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