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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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总体目标)第一条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基本定义)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规模的确定)第四条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

2、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分配原则)第五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13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执行部门职责)第六条均衡性转

3、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测算资料)第七条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分配办法)第八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

4、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标准财政收入测算)第九条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13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

5、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

6、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

7、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13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一)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二)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

8、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三)契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四)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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