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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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一般规定;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4.建筑垃圾填埋场;5.生活垃圾焚烧厂;6.生活垃圾

2、收集与处理;7.水上垃圾收集与处理;8.公共厕所设置;9.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10.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11.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12.其他;13.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3、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郭大忠、余辉 目录 1.总则12.一般规定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34建筑垃圾填埋场55生活垃圾焚烧厂76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87水上垃圾收集及处理108公共厕所设置119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1310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1411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1512其他1612.名词解释18附录A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21附录B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22附录C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23本导则用词说明24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5 1.总则1.

4、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5、  2.一般规定2.0.1贯彻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并符合城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2.0.2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设置如大型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宜做到区域共享和城乡共享。2.0.3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之外的固体废弃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不乏大量有害、有毒垃圾,所涉及的行业法规和标准众多,在导则中无法一一作出规定,因此只能按国家现行有关规

6、定进行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监督检查。2.0.4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严格按照本地区最高防洪标准设置,并注重预防地质灾害。2.0.5重庆市镇、乡、村情况复杂,差异较大,原则上都应按本导则的规定设置相应环卫设施,因此有条件的镇、乡、村应参照本导则的规定进行环卫设施设置。条件不具备的可降低标准执行,但最终必须无害化处理。  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3.0.1选址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是指有配套的处理设施设备,能达到环境和卫生等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所,其选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利用天然地形,对周围环境不

7、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3交通方便,不受洪水,滑坡坍塌等地灾威胁,并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4设在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的地区,不会引起当地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最近居民点0.5km以外。6禁止设在下列地区: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洪水区、淤泥区;地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下蕴矿区;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

8、物古迹区;科学考察研究区;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等。3.0.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服务主城九区或其他大、中城市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位于规划建设区5km以外;服务小城市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位于规划建设区2km以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独立居民点应大于0.5km。都市区内建制镇原则上不再单独设垃圾填埋场,远郊区县建制镇距离已有卫生填埋场30~40km时不再单独设垃圾填埋场。在此距离外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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